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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加观点:逐条解读《指引》18条
2023/07/21

华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协同创新研究院解读:《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十八条

7月20日下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为响应电子烟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有效助力合作伙伴防范出口电子烟在贸易风险,华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协同创新创新研究院在研读《指引》后,对《指引》进行解读。

第一条 为推进电子烟产业发展法治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出口电子烟贸易风险,推动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积极构建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解读:《指引》开篇点明要防范电子烟贸易风险,揭示了对电子烟产业在中国对外经贸战略中的地位。在沉淀十余年之后,中国乃至世界电子烟产业步入了深刻转型期。深刻理解全球行业动向,及时调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布局和定位,抗风险、做合规,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中找到确定的目标,构建先进的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体系,是电子烟企业的努力方向之一,也是具有远见的企业必须作出的战略决策。

第二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全程控制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标准,着力提升产品质量,着力保障产品安全,全面提高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解读:本条要求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标准,也就意味着企业应具有全球视野,了解并遵守出口国的电子烟监管法规规则和电子烟质量标准,全面提高出口产品的安全性及国际口碑。

第三条 企业全面负责其生产经营的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直接对产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国家烟草管理局的监督。

第四条 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解读:本条明确了遵守产品质量标准及对应法规要求的重要性,警示了部分轻视电子烟法规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包含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保障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电子烟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存储、运输过程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要求。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参与相关质量体系资质认证。

解读:出色的质量管理在于生产要素清晰、过程规范、数据可溯。标准流程和体系建设是《指引》对电子烟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优秀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新要求提高了制造商准入门槛,赋予了合规企业更强的竞争力。企业“条件是否成熟”、能否参与质量体系资质认证,成为实力的证明。

第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测操作规程,实施质量安全检测,形成检测报告或证书。

解读:品质检测是产品合规的重要保障,本条对检测能力与规范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当系统梳理工艺流程,确保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企业所明确的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加强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流程正确操作。

解读:工艺流程控制和员工规范是遵守烟草制品生产规范的重要环节,体系建设与人才培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第八条 企业应当确保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所配备的生产资源符合相关要求,包括:

1.具备适当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安全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合格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5.合格的存储和运输条件;

6.其他必要的生产资源。

解读:本条对上岗人员及生产车间、储存和运输条件都做出了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委托加工产品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

解读:本条指出了企业应完善的内部流程制度。

第十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盒、箱包装应当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其中,委托加工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标注受托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解读:本条明确出口电子烟包装要求。

第十一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境内及国际物流运输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确保全程可追溯。

解读:本条明确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出口电子烟产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在出口报关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备案。

解读:本条提出了对出口电子烟产品申报和平台备案的要求,明确了备案时间期限。

第十三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报告。

解读:本条指出企业应自觉对“已经或者可能”不合规产品进行自查自报,从源头控制问题产品。

第十四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报告,相关企业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依法组织开展的核查处理。

解读:由于各国法规和安全标准存在差异的客观因素以及信息不对称等主观因素,处理产品质量不合规、响应客户需求成为企业应当具备的能力。本条提出了对国际贸易中出现质量问题处理的指引意见,提供了出现国际质量问题时的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构建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实现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协同海关、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

解读: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加强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体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质量溯源管理信心的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决心。

第十六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出口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参照本指引。

解读:对出口电子烟产品做出明确定义,对其销售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指引》的适用范围做成解释,适用于包括出口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在内的电子烟相关企业。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解读:明确“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本指引的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指引》自2023年7月20日开始施行。伴随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审批的持续推进,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新要求。

《指引》的发布表明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于促进电子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旨在促进电子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产品安全性,提升产业竞争力,有效防范电子烟海外贸易的违规风险,进而提高电子烟企业和品牌在海外的口碑和影响力。

华加生物积极配合电子烟新型烟草合规治理,愿与各位合作伙伴,一同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共同推动行业长远健康发展。